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评查、利用工作,推进人防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等的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进行行政征收、监督检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执法案件材料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立卷归档,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利用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定期的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执法案卷的评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立卷、归档,形成执法案卷。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执法监督检查形成的案卷由承办机构负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案件的执法案卷应移交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管理,有关处(科)室应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做好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归档、管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案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编目科学、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进行联合检查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案卷封面;(2)案卷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回执(含委托送达函);(5)案件结案报告,其余案件材料按照办案过程顺序依次排列,最后是案卷封底。
第七条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并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定程序另案实施行政处罚,应重新收集有关案件材料另案立卷,原案案卷和案卷序号保留不变。
第八条 案件材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案件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案卷目录附于首册,各册的页号相连。
第九条 案卷内的案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210×297毫米)纸;过大的,应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用A4型纸托裱。不适宜托裱的材料可使用证物袋装袋附卷。
第十条 案件材料应使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也可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或复制。
第十一条 案件材料排列后,应在距案卷左边口约15毫米(或在文书左边沿装订线)装订。
案卷装订时应除去案件材料内的订书钉及其他杂物。
第十二条 卷内案件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打印在材料右上角,案卷封面、封底、案卷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用编写页号。
第十三条 案卷目录应根据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如实填写。
第十四条 非文书载体性的证据(如图文、照片、录相等)应随卷保存,其保存按照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由案件承办人及时立卷,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法案卷及时移交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经负责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承办人负责重新整理。
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对各处(科)室的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确需增补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增补。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分类的方法进行立卷和归档,原则上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即案号)作为案卷序号,序号为xxxx年人防执法卷xx号;特殊情况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自行确定案卷序号编排方法。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成册后,按照案卷序号将其装入硬皮档案盒,并在档案盒上标注案卷类别、归档时间(以结案时间为准)、起止卷号、保管期限等项目。
第十九条 以下行政处罚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三)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
(四)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案件;
(五)其他重大案件案卷需长期保管的。
除上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其他一般程序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简易程序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未正式立案的案件有关执法文书材料由承办人整理装订,各处(科)室自行保存备查,其中重要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应保存3至5年。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利用以及保密、移交、到期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管理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实际案卷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有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现象;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
(二)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进行整改或处理;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七条 行政征收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收费是否符合标准;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八条 行政确认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
(二)申请是否属于本部门的受理范围;
(三)做出的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事实;
(四)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
(五)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 评查结果应向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