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
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对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中有过错和发生错案的责任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人民防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另行制定)。
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承办部门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管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的承办部门,具体办理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受理、承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的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执法过错与错案及其责任确认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
(一)证据、事实不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
(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其他导致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错案:
(一)主要证据、事实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没有法定执法依据的;
(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错案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的确认:
(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产生过错与错案的,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由经济审核机构审核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其中审核机构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审核意见被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采纳的,案件审核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负次要责任;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未被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采纳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四)经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产生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办公室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案件审核机构负责人负次要责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次要责任;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办公室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人民防空办公室分管领导对报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批时,自行改变报审意见,另作出审批决定,造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负责审批的办公室领导负全部责任。
(六)由办案人陈述、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明等原因导致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机构负次要责任。
(七)由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技术鉴定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八)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发生过错与错案,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复议机关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对变更的部分承担责任;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造成错案的;
(二)因执法过错或错案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执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形象的;
(五)其他应予以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与错案,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因外部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
(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过失错误、有悔过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延期一年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七)其他追究方式。
以上方式在追究责任时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 对因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责任人员,应调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机构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确认,由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初审,提出立案建议,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批准立案的人民防空执法过错与错案,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在一个月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确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意见,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十五条 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应制作《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决定给予追究责任的方式及作出决定的时间等。
决定书应送达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并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因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产生的追究费用,由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办公室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样式)
附件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样式)
责任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责任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单位: 、
在承办 一案中,
因 ,产生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经 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认为案件性质 ,影响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责任人 应负 责任,责任人 应负 责任,决定给予责任人 的处分,给予责任人 的处分。
此案追究费用共 元, 、 分别承担 元、 元。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
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第 联(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三联分别存入责任人个人档案)